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关键词]——时效
    8年前拖欠的工资还要得回吗?

  1992年,我以“局批工”的身份到磐安一家工厂工作。1996年时,该厂被别的企业兼并了。当时我正怀孕临产,于是厂方允许我休假,并允诺每月发给我生活费,养老保险、产假工资和药费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可是,厂方既没有替我缴社保,也未支付产假工资和药费,只给了我一个月的生活费。1998年的时候,厂方将我的档案放入县劳动人事局,单方面宣布与我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女士
  
  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王根生回答: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的政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反承诺、不给您参保缴费并拖欠工资(基本生活费),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您可以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寻求法律救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您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维权申请有时效上的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最长是两年。从您反映的情况看,已经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将对您相当不利。当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成功的希望。
  除此之外,您还有权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如果您处于失业状态,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